(三)强化现场踏勘和专家论证。按照《
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要求,对纳入论证范围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论证程序、突出论证重点、保证论证质量,把保护耕地和节约用地作为建设方案比选的重要内容,防止为降低投资成本等而占用大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强化前期介入,引导建设项目统筹规划、科学选址、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要坚持专家论证与行政审查相分离的原则,确保专家论证意见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更好地发挥专家咨询作用。
二、严格规范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四)严格实行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前置预审。经营性和工业项目,应按照《
土地管理法》和《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地预审。预审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预审意见提出的有关要求,作为土地出让条件纳入招拍挂方案,履行招拍挂程序后,由取得土地使用权人严格落实。
(五)规范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预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预审规定,规范经营性和工业项目用地预审申请主体、办理程序和有关内容等,做好项目用地预审与招拍挂出让供地的衔接。严禁以土地招拍挂出让为名,规避用地预审;严禁以先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核发土地使用证等代替用地预审意见。
三、认真做好用地预审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衔接
(六)依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做好用地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对部有关政策性文件明确的项目用地委托预审事宜,实行一事一报制度,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部提出对单个项目进行授权委托申请,经研究同意授权并出具委托函后,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用地预审,用地预审意见报部备案。
(七)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前期告知有关规定。按照国发〔2004〕28号文件的规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已纳入同级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业规划等,投资主管部门有明确意见需加快推进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严格规范管理、积极主动服务的要求,指导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用地预审报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及时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对未纳入行业规划的项目,申请用地预审时必须取得同级投资主管部门开展前期工作的书面告知意见,未取得书面告知意见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预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