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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一)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
  (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三名;
  (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
  (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一名;
  (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三条 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业务用汽车等。
  第十五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本章前述各条的规定,将出资证明、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经理和业务主管人员的资格证书、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章 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 《条例》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
  (二)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三)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条例》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
  (二)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
  (三)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
  (四)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
  《条例》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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