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7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何光韦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
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现根据
《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
三条所称旅行社应当包括依据
《条例》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第三条 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游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四条 《条例》第
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