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7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5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关于《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何光韦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三条所称旅行社应当包括依据《条例》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第三条 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游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四条 《条例》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