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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四条 送审地图时,送审单位应当向地图受理审核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送审单位的地图审核申请书;
  (二)试制样图(彩色地图报彩色打样图,单色地图报原稿复印件)一式两份;
  (三)送审电子地图,除报送软盘、光盘外,还须报送与软盘、光盘内容所表现的主要地理要素相同的纸质地图;
  (四)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底图资料说明。
  第十五条 国内出版单位送审地图,还须出示以下证明文件并附送证明文件副本:
  (一)国务院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关于本单位地图出版范围的批准文件或者出版地图的单项批准文件;
  (二)送审普通地图和直接测绘的专题地图的,须提交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格证书;
  (三)送审全国性或者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的,须提交有关部门对送审教学地图教材审定的书面文件。

第三章 受理、检定、审批

  第十六条 受理审核部门收到送审的试制样图、材料和有关证明文件,于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初步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决定受理。对送审材料不齐,需要补送有关材料和证明文件的,退回送审单位补办齐全后重新报送。
  对送审地图集(册)或一次送审地图数量过多在规定期限内难以完成审核工作的,审核部门可以分批受理;或者由审核部门与送审单位协商,一次受理,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十七条 国家测绘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授权地图技术检定机构承担地图内容审核的有关技术检定工作,检定的依据是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标准地图。
  第十八条 受理审核部门决定受理后,将试制样图送指定的地图技术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受理审核部门根据检定结果,最后作出地图审核决定,并通知送审单位。经审核同意出版或者展示的地图,编发相应的审图号。
  国家测绘局审图号为:GS(****年)***号
  如“GS(1995)001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审图号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S(****年)***号
  如“京S(1995)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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