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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23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日)废止

国家测绘局令
 (第3号)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经国家测绘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局长 金祥文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地图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工作,保证公开出版的地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地图审核工作。

第二章 地图送审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送审的地图包括纸质地图、电子地图以及其它形式的地图。
  第四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
  (一)绘有国界线的地图;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地图;
  (四)历史地图、世界地图、时事宣传地图。
  国家测绘局受理审核历史地图、世界地图和时事宣传地图,在没有明确的审核标准和依据时,转送外交部审核。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地图是指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为主区的地图。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受理审核下列地图: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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