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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29.解付银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应退给收款人重新填报。
  30.解付银行银行营业员应在其审核、审码无误的申报单“银行营业员签章栏处签字或加盖私章,并在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申报人留存联加盖本业务部门专用章后,将申报人留存联退申报人留存备查(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银行留存联按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办理)。
  31.解付银行在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将关于本工作日发生的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三、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对外付款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3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对公单位付款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均应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如果采用信用证、托收方式对外付款,则《付款币种金额”一栏由经办银行在对外实际付款时填报。
  33.非贸易及资本项下的对公单位付款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均应按填报要求(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
  34.因私付款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均应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
  35.采用押汇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应在境外款项到达经办银行时,由经办银行通知原收款人办理申报。
  36.如果对公单位付款人是第一次办理对外付款申报,则付款人应填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交银行营业员录入计算机系统。
  37.付款银行收到申报者交付的申报单后,应认真核对检查申报单的内容。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申报者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申报单;
  (2)申报者是否按填报要求申报了所有的内容;
  (3)是否“单单相符”。所谓“单单相符”是指申报者申报的内容与相应的该笔对外付款业务有关内容相互一致。
  38.付款银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应退给付款人重新填报。
  39.付款银行营业员应在其审核、编码无误的申报单“银行营业员签章”栏处签字或加盖私章(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以信用证、托收方式对外付款时,申报号码由经办银行在对外实际付款时编制并填报,申报号码中的日期码为实际付款日期),并在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申报人留存联加盖本业务部门专用章后,将申报人留存联退申报人留存备查。采用信用证、托收方式对外付款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申报单,可在实际对外支付、编制、填报申报号码并加盖有印章后,将申报人留存联退申报人留存备查。然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银行留存联按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办理)。
  40.付款银行营业部门须于其工作日结束前,将关于本工作日发生的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41.付款银行会计部门须于其工作日会计处理业务结束前,将在本工作日进帐的对外付款的信息按《对外付款日结单》(见附件:三的格式和要求,通过计算机系统分币种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四、外汇管理局的业务规程
  42.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工作;
  (2)调查、查处全国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申报情况;
  (3)接收一级分局传送的申报信息和在京直辖银行传送的申报信息和涉外收付款信息;
  (4)编制、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5)国家安排的其他工作。
  43.外汇管理局一级分局负责以下工作:
  (1)从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申报单,并负责同级银行和下级分局领取申报单的登记管理工作;
  (2)管理辖区内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
  (3)调查、查处辖区内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情况;
  (4)接收二级分局和直辖银行逐笔传送的申报信息和涉外收、付款信息;
  (5)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按旬报送申报信息;
  (6)编制、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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