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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16.未纳入全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计算机网络的县级银行,应在当日工作日结束前,将本工作日收集的申报单以及对外付款信息(按《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格式和要求)和涉外收入信息(按《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格式和要求)通过传真机逐笔传送至其辖区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二级分局。
  17.各级外汇管理局须对同级银行传送来的涉外收、付款信息和申报信息进行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应当日通知有关银行。银行须于其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内,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责令申报者补充或修改其申报信息。
  18.被责令补充或修改其申报信息的申报者应于经办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反馈给责令其补充或修改申报信息的银行。银行应于收到反馈信息的当日将经申报者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19.各级外汇管理局对于申报者未在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应于申报期到期之日将未申报者的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其辖内所有银行,并要求其按本规程第27条的规定办理。
  20.任何未按规定进行查复性申报的,均视同其涉外收入未按规定进行申报。外汇管理局可视情节通知有关银行按本规程第27条的规定办理。
  21.各级外汇管理局应督促银行、申报者及时办理相应的涉外收、付款项信息的传送和申报。
  二、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22.当收款银行不是解付银行时,收款银行在向解付银行拨付涉外收入款项的同时须将有关涉外收入款项的信息逐笔传送至解付银行,该信息应满足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的要求。
  23.解付银行须于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并贷记收款人帐户当日,按照《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格式和要求,将涉外收入款项的情况,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到同级外汇管理局。同时,解付银行应于当日逐笔编制涉外收入的“申报号码”并向收款人发出入帐通知书,入帐通知书上应写明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办理该笔涉外收入申报。
  24.任何对公单位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以其解付银行入帐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2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表》(对公单位)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
  25.任何对私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以其解付银行入帐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2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
  26.如果对公单位收款人是第一次办理涉外收入申报,则收款人应填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交银行营业员录入计算机系统。
  27.收款人未在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其涉外收入的,在其申报期到期之日(以外汇管理局发出通知之日为准)起三个月内又收到从境外收入的款项时,其解付银行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1)督促收款人首先逐笔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外汇管理局向辖内所有有关银行确认该收款人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
  (2)解付银行须于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当日编制“申报号码”、向收款人发出到款通知书(其上应注明该笔涉外收入的“申报号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分为对公,对私两种),并按照《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格式和要求,将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情况,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3)收款人收到到款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分为对公、对私两种)后,应根据交易内容和到款通知书,按照《涉外收入申报单》的格式和要求,逐笔填报申报单一式三联,一并交其解付银行。解付银行审核无误并确认该收款人已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
  28.解付银行收到申报者交付的申报单后,应认真核对检查申报单的内容。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1)申报者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申报单;
  (2)申报者是否按填报要求申报了所有的内容;
  (3)是否“单单相符”。所谓“单单相符”是指申报者申报的内容与相应的该笔涉外收入业务有关内容相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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