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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3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经修订,现予重新发布,自1997年4月1日起实施,1975年11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署长 钱冠林
                         1997年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间经济、科技、文化和体育交流,便利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贸易团体、民间组织及政府机构等来华举办展览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展览品(以下简称展览品)包括下列货物、物品:
  (一)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货物、物品;
  (二)为示范展出的机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三)展览者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四)供展览品做示范宣传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等。
  第三条 展览品属海关同意的暂时进口货物,进口时免领进口许可证、免交进口关税和其它税费。进口展览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 接待来华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将有关的批准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关,并向展出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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