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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的通知

  (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
  (三)依据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可以公开的。
  证券评级从业人员在项目结束或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他评级从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非公开信息牟取利益或进行交易。
  第五十八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制定信息保密制度,明确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使用评级信息的范围、条件以及保密义务。
  证券评级机构应建立合理的程序防止对外或对本机构中与评级分析和级别确定无关的人员泄露在开展评级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非公开信息以及尚未正式对外公布的评级结果信息。
  证券评级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评级记录和档案,以免丢失、被骗取和误用。

第七章 合规检查

  第五十九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制定合规检查制度,明确合规检查内容、工作程序,履职保障以及报告路径等内容。
  第六十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指定专人担任合规负责人,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检查。合规负责人应熟悉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评级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十一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保障合规负责人和其他合规管理人员的独立性,保障合规管理人员能够充分行使履职时所必须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合规管理人员有权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要求相关人员对有关事项进行说明。
  第六十二条 证券评级机构应向协会报送半年度和年度合规检查报告。合规检查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证券评级机构是否持续符合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质条件、评级业务活动的合规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及整改情况、可能面临的重大合规风险及应对措施、合规负责人和其他合规管理人员履职情况、以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要求或公司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内容等。
  合规检查报告应由证券评级机构法定代表人、合规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证券评级机构公章。
  第六十三条 证券评级机构的评级从业人员如发现受同一评级机构控制的其他从业人员或机构从事违法、违规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业行为准则的行为时,应视具体情况立即报告合规负责人或评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评级机构应对报告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或向有权部门报告。
  证券评级机构应保护举报人,禁止相关人员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第八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四条 协会对证券评级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暂行办法》和本准则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协会的自律管理,配合协会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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