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先进实用技术重点推广指导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水利科技主管部门为申报技术的推荐单位,负责对所属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水利部直属单位及其他技术持有单位可向推广中心直接申报。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企事业法人资格的技术持有单位。
  第九条 申报的技术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
  (二) 工艺成熟、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三)技术适应性强,推广应用前景广阔;
  (四)具有国内应用实例,应用时间达一年以上;
  (五) 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第十条 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五份。内容包括:
  (一) 申报书;
  (二) 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三) 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技术性能、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或技术评估报告;
  (四) 验收报告、鉴定报告、获奖证明及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五)应用单位出具的应用意见;
  (六) 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指导目录》实行专家评审制。
  第十二条 推广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委员会由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
  根据专家委员会意见,必要时推广中心将对部分技术进行现场考察和技术论证。
  第十三条 依据专家委员会评审结果,推广中心通过中国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网、中国水利科技推广网等公共媒体对《指导目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推广中心在公示期内受理异议申诉,进行异议核查。
  第十五条 《指导目录》于次年一月发布。
  第十六条 推广中心根据发布的《指导目录》向技术持有单位颁发《水利先进实用技术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