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评审委员会将在复赛、决赛阶段,针对已创业(甲类)与未创业(乙类)两类作品实行相同的评审规则;计算总分时,将视已创业作品的实际运营情况,在其实得总分基础上给予1%-5%的加分。
专项赛事单独设置奖项。
第二十二条 参加全国终审决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的,由全国组织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并视情况给予奖励。参加各省(区、市)预赛的作品,确认资格有效而又未进入全国竞赛的,由各省(区、市)组织协调委员会向作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三条 竞赛设20个左右的省级优秀组织奖和进入决赛高校数30%左右的高校优秀组织奖,奖励在竞赛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省份和高校。优秀组织奖的评选主要依据为网络报备作品的数量和进入决赛作品的质量。省级优秀组织奖由主办单位评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高校优秀组织奖由各省(区、市)组织委员会提名,主办单位评定后报全国组织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四条 在符合本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全国组织委员会可联合社会有关方面设立、评选专项奖。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竞赛结束后,对获奖作品保留一个月的质疑投诉期。若收到投诉,竞赛领导小组将委托主办单位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如确认该作品资格不符者,取消该作品获得的奖励,取消该校、该省所获的优秀组织奖,通报全国组织委员会成员单位;并视情节给予所在学校取消参赛资格或其它处罚。
竞赛组委会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竞赛承办单位有权以全国组织委员会名义寻求赞助。
第二十七条 www.tiaozhanbei.net为全国“挑战杯”竞赛官方网站,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共同建设。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全国组织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由竞赛主办单位及全国组织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3:
第八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复赛
作品数额分配表
北京
| 42
|
天津
| 19
|
河北
| 23
|
山西
| 16
|
内蒙古
| 13
|
辽宁
| 29
|
吉林
| 25
|
黑龙江
|
|
上海
| 36
|
江苏
| 40
|
浙江
| 23
|
安徽
| 22
|
福建
| 18
|
江西
| 17
|
山东
| 28
|
河南
| 24
|
湖北
| 33
|
湖南
| 26
|
广东
| 26
|
广西
| 15
|
海南
| 7
|
四川
| 25
|
重庆
| 17
|
贵州
| 12
|
云南
| 16
|
西藏
| 6
|
陕西
| 26
|
甘肃
| 13
|
青海
| 7
|
宁夏
| 7
|
新疆(含兵团)
| 17
|
合计
| 6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