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机构调整、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以及职位设置变更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五)不履行行员义务,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及行规行纪,经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第七十八条 辞退行员,按管理权限由主管行提出意见,逐级上报省分行审批。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本人。
第七十九条 对不适应现职工作,经多次轮岗仍不符合职位要求、又不够辞退条件的行员,在报经上级行审批同意后,可责令其限期调离。
第八十条 行员辞职或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必要时接受离任稽核。对拒不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拒不接受离任稽核的,必须查明事实并视实际情况追究其责任。
辞职和被辞退的行员,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行员身份。
第十二章 退休
第八十一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八十二条 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分行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30年的。
第八十三条 对于确因身体、能力不能适应职位需要,又不适宜安排其他工作的行员,可动员其提前退休并发给一定数额的提前退休补贴。
第八十四条 行员退休后,享受国家和总行规定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有关待遇。
第十三章 申诉控告
第八十五条 行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申诉。
受理行员申诉的单位应在2个月内按规定予以答复。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行员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十六条 行员对其所在单位或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受理行员控告的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2个月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