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实行行员培训登记制度。行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四条 在职参加出国培训以及3个月以上国内专业培训和学历教育的行员,在规定年限内不得提出调离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或辞职的要求。
第九章 交流与回避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实行交流制度。
交流的主要形式包括调任、转任、转换和挂职锻炼。
各级分支行每年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行员进行交流。
第五十六条 各级分支行接受调任、转任和轮换的行员,应当有相应的职务空缺。
第五十七条 调任,是指从中国人民银行以外调入工作人员担任副处长以上领导职务,以及行员调出中国人民银行任职。
调入行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资格审查、考试和考核。
行员调出中国人民银行后,不再保留中国人民银行行员身份。
第五十八条 转任,是指行员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在上下级行之间和不同地区分支行之间的平级调动。
行员转任,必须符合拟任职务规定的条件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九条 转换,是指担任领导职务或某些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行员,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在同一单位的不同职位之间轮换。
行员的职位轮换,按照管理权限和职位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十条 挂职锻炼,是指有计划地选派在职行员在一定时间内到上、下级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地方政府部门担任一定职务。
行员挂职锻炼,由其主管行与有关单位协商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行员在挂职锻炼期间,不改变与原任职行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六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下列行员原则上应安排交流。
(一)各级分支行行长在同一单位任现职满规定年限者;
(二)各级分支行内设机构中管资金、管机构、管人事、管钱物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在同一职位任职满规定年限者;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行员。
第六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行批准,行员交流可以不受在同一职位任职时间长短的限制。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行员实行亲属回避和执行公务回避制度。
第六十四条 行员应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担任各级分支行领导职务的行员应回避的亲属包括其配偶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其配偶关系(如同胞兄弟姐妹,叔嫂等关系);近姻亲关系(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有以上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在同一单位工作,也不得在上下级机构担任有直接隶属、领导、监督、制约关系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