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第四十一条 行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民主推荐产生预选对象;
(二)条件审查;
(三)晋升考核;
(四)由主管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
(一)转换职位任职的;
(二)晋升或降低职位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已到退休年龄的;
(六)因其他原因职位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三条 行员的最高工作年龄为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免去行员领导职务。
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行员的最高任职年龄,由总行另行规定。
第四十四条 行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或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降职。
第四十五条 担任各级分支行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行员,离任时应接受离任稽核。
第四十六条 行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最多只能在行内兼任一职,但不得兼任与已任职务有监督、制约关系的职务。
第四十七条 行员的等级及其工资根据行员职务的升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八章 培训
第四十八条 总行以及各级分支行按照行员职位的要求,贯彻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和突出重点的原则,有计划地对行员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培训要以履行中央银行职能所需的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为主要内容,紧密围绕中央银行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进行。同时要加强行员的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教育,全面提高行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五十条 培训的具体形式分为:对新录用、调任以及转换职位人员的适应性培训;晋升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门业务培训;全员年度常规培训以及对不适应岗位需要而下岗、落聘人员的强化教育培训。
第五十一条 行员每年接受各类培训的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40小时。在抓好行员培训的同时,要积极倡导和鼓励行员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自学,达到自我完善和提高的目的。
第五十二条 总行及各级分支行原则上按行员管理权限负责培训。各级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