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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房地产信贷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30日 银发[1995]2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的房地产信贷业务,各商业银行要对各自的房地产信贷业务进行一次清查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指定银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4]313号文件的规定,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在银发[1994]313号文件下达之前,已经接受委托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的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应按期收回已发放的各项政策性住房贷款,并将相应比例的政策性住房资金存款划转有关指定银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一律于今年9月底以前将有关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移交有关指定银行。
  二、各受托银行及其房地产信贷部(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必须在今年9月底以前单独设帐进行核算,并与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自营信贷业务实行分帐管理。
  三、各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办理政策性住房信贷业务,并执行有关开户和存贷款利率的规定。其中:为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设帐户只能开设住房公积金专用帐户,并执行与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相同的利率和计算方法。
  四、各受托银行要严格按照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的贷款用途和程序,审定、发放和回收各项政策性住房贷款,并收取手续费。各类政策性住房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受托银行违反银发[1994]313号文件规定的贷款用途和程序发放的贷款,视同受托银行自营贷款,由该银行承担贷款风险和相应责任。
  五、政策性住房资金存大于贷的部分,由委托人指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吸收的转存款,应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并作为银行信贷资金由该银行统一安排使用。未经主管银行同意,房地产信贷部不得自行支配和使用该项转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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