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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任期责任稽核与离任稽核办法(试行)》(发布日期:1998年5月5日 实施日期:1998年5月5日)废止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行长
 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6月23日 农银发〔1995〕1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     中国农业银行行长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业银行各级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和监督各级行长(含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及县以下营业所主任)认真履行经营管理责任,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改革与加强人事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长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由上一级行总稽核领导,稽核部门组织实施,实行下审一级的原则。
  第三条 各级稽核部门应在下一级行行长任职期满,拟提拔、调动、任免之前,对其经营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稽核。任职期间,根据行长授权也可随时进行稽核。
  各级行人事部门要在下一级行行长任期届满或拟提拔、调动前适当时间通知稽核部门进行稽核。
  第四条 行长任期经营管理责任稽核是考核任用行长的重要程序,未经稽核,各级行长不得提拔、调动。
  第五条 稽核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稽核,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级行长的经营管理工作实绩。

第二章 稽核内容

  第六条 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和金融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行的规章制度情况;建立和完善本行经营管理制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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