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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流动资金贷款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原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原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建设银行可在规定的幅度内依不同的贷款对象实行浮动利率。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按季结息。
  第十六条 展期贷款利率按签订《展期还款协议书》之日的利率执行。展期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档次利率期限,同在原期限和展期内均按新期限档次利率计收利息。

第五章 贷款发放与回收

  第十七条 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需填写建设银行《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和《营业执照》(影印件及用于核对的副本)或借款人(自然人)个人身份证(影印件及用于核对的原件);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会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个月的财会报告。财会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三)生产经营计划;
  (四)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五)流动资金补充情况;
  (六)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七)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的纠正情况;
  (八)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款余额情况;
  (九)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或已经取得建设银行和其他银行贷款情况;
  (十)建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八条 建设银行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借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以及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借款人、抵押人、出质人和保证人应予以配合、协助。
  第十九条 建设银行对借款人的借款申请,自收到申请20日内给予借款人明确的答复。
  第二十条 建设银行对借款人的申请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借款人根据借款合同填制借据,建设银行审核无误后自收到借据起三日内(公休假顺延)发放贷款到借款人在建设银行的帐户并开始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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