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参加单位须及时填写能力验证报名表(见附件4),于4月20日前报名至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二)农产品中重金属、土壤中微量元素和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项目分别于2012年5月29日前、2012年5月25日前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其他类别能力验证项目须在领样后96小时内完成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
(三)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质检机构,应在接到能力验证结果通报1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补验申请。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补验工作应在2012年8月底前完成。
(四)各技术支持单位应在能力验证工作和补验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分别将能力验证结果和补验结果汇总报告报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和补验结果汇总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能力验证专家组完成对各类别项目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和综合评价,起草总体评价报告等材料,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六、能力验证结果使用
(一)参加能力验证补验的质检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以补验结果计。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检机构,能力验证结果以“不合格”计:
1.能力验证补验结果不合格的;
2.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
3.能力验证样品未在本单位检测,而进行分包的;
4.相互询问检测数据,伪造检测结果的机构。
对于3、4两种情况以及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质检机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严肃处理。
(三)能力验证结果合格的质检机构,在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农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审查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复查、监督和扩项评审中,可免于该项目的现场考核。
(四)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部级质检机构,将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暂停相关项目的检测工作,并给予6个月整改期,在整改期内,停止安排指令性任务。
七、有关要求
(一)农业系统各国家级、部级质检机构应积极参加我部组织的能力验证,认真配合有关技术支持单位的工作安排,应提前与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取得联系,在规定时间和地点领取样品(见附件5)。本年度各能力验证项目均不提供检测用标准物质。
(二)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按照附件6的格式填写检测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传真至相关技术支持单位。随后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图谱等一并寄送相关技术支持单位。
(三)技术支持单位应严格按照我部的工作要求,始终保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能力验证开始前,应让参加单位明确能力验证有关具体要求。能力验证工作未结束前,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信息。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将对技术支持单位进行监督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