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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国际化经营战略,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实际筹资能力和财务承受能力相适应;
  (五)遵守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和政策,尊重当地习俗。
  第六条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报国资委备案。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指导方针和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流程;
  (四)境外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五)境外投资评价、考核、审计及责任追究制度;
  (六)对所属企业境外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
  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总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二)重点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股权结构、投资地点、投资额、融资方案、实施年限、风险分析及投资效益等)。
  重点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内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其最高投资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投资的项目。
  第八条 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国资委实行备案。对境外投资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及时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 未列入中央企业年度境外投资计划,需要追加的主业重点投资项目,中央企业应在履行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后报送国资委备案,对项目有异议的,国资委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条 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中央企业应向国资委报送下列核准材料:
  (一)申请核准非主业投资的请示;
  (二)中央企业对非主业投资项目的有关决策文件;
  (三)非主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
  (四)非主业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报告;
  (五)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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