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意见的函
(建规函〔2012〕42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汕头市开展城市总体规划修辅工作的请示》(粤府[2010]6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汕头市开展《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 2002-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修改工作。
二、《总体规划》修改工作要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实事求是地分析预测汕头市城市发展建设的客观需求,把握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科学性,控制城市近期、远期空间的有序发展。要研究城镇化的发展模式,统筹安排城,空间布局,加强农村地区的规划管理,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三、关于拟规划建设的东部城市经济发展带,要慎重选择围海造地的空间拓展方式,围绕围海造地工程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开发建设对周围湿地和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等重大问题,进一步做好研究论证工作。应加强;方案的比选,综合论证,科学决策。
四、做好港区发展的论证工作。珠池港区启用至今不满20年,要充分研究论证搬迁的必要性、合理性、时序性。要科学预测广澳深水港未来的货运需求量,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港区的开发建设时序,避免盲目扩大规模和重复建设,并规划好港区周边的集疏运通道系统。
五、要注重节约和集约用地,结合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保护好海洋岸线、自然山体和水体、湿地和生态绿地,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关系。
六、加强市域城乡统筹。进一步提升中心城区的综合竞争力,优化市域城镇体系结构,加强农村经济和乡镇经济的培育,推动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农村地区服务,促进中心城区与周边城镇、城镇与乡村的协调发展。
七、在《总体规划》修改中,要重视军事设施保护,加强与军事机关的合作,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八、加强与土地、交通、环保、水利、铁路、机场、文物保护等专项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合理确定设施布局,控制好相关用地。《总体规划》修改过程中,应及时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确保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方案与相关行业规划协调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