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已交付使用且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工程的成本,经申请批准后可暂估列入固定资产,待竣工决算办完后再调整有关帐务。
五、根据总行的决算批复或暂估列帐批复,各分支行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帐手续,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同时组织有关人员,整理建设项目的各种立项、设计、施工、财务等文件资料,统一装订归档,妥善保管备查。
第十九条 参建的自筹基建投资项目,原则上应按立项、开工(即支付首笔工程进度款)、决算程序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开工报告和决算报告的有关内容和所附文件视项目具体情况有所增减。
第二十条 凡购建的自筹基建投资项目,除开工程序可省略以外,其他均与自建、参建的自筹基建投资项目相同。决算报告的有关内容和所附文件视项目具体情况有所增减。购建的职工住宅在落实资金的前提下,参照基建程序逐级报总行审批。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报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根据财政部颁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1993年修改本)的规定建帐记帐,配备或指定基本建设财务人员,建立财务审核制度,健全会计核算手续,落实资金来源,管好用好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会计报表,是反映基本建设项目的规模、工程进度的重要资料,各分支行必须按照规定准确、完整按年逐级报送,即各分支行报管辖分行一式两份,管辖分行汇总后附各分支行报表报送总行一份,直属分行直接报总行一份。年度报表,应编制年度基建财务决算说明、资金平衡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和基建项目明细表,于次年1月30日前报送,2月15日前报送总行。每年的具体要求由总行发文布置。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全行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对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强自我约束,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各级稽核部门要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的稽核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立项就发生费用支出的、未经批准开工就安排动工的、未经批准竣工决算已经转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未经批准同意就支付土地使用费的或未经批准擅自突破基建规模和提高装修标准的,经查实后通报批评并与公益金考核挂钩;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所在行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