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项目建设计划工期和各阶段计划进度;
6.建设资金来源和计划支出进度,包括资金来源的现状和可动用额度(提供资金证明),根据建设计划进度确定相应的资金支出年度计划;
7.需申请投资计划指标额度及其来源,主要建筑材料的数量、价格、来源落实情况。
二、各分、支行以正式文件按规定逐级上报立项报告,上级的立项报告必须附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计划任务书。
三、总行将按各分、支行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根据全行基本建设宏观调控和计划平衡,对上报立项报告以正式文件批复项目的建设面积、总投资和建设资金的列帐科目。
四、根据总行同意立项的批复,各分、支行可以进行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勘探规划、三通一平、办理建设证照、编制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及项目建设总概算,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不得超过批复立项的建设规模。
五、根据总行同意立项的批复,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费用支出在“1540在建工程”科目列支。
六、凡购置土地使用权所要支付的费用必须单独逐级审批,未经总行批准,不得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自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开工程序:
一、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各分支行应根据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撰写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开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2.建设项目的占地面积、建筑总体布局、环境绿化和市政配套规划;
3.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及其室外附属设施的各项设计指标,主要附属设备选型及其安装工程的设计指标,内外装饰用材及工艺标准;
4.建设工期,包括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和分年施工计划进度;
5.总概算及其主要分项概算计算依据;
6.施工图设计和总概算编制情况。
二、各分、支行必须以正式文件按规定逐级上报开工报告和开工申请书(附表三)。上报的开工报告必须附有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和总概算。总行根据上报的开工报告及开工申请书,在一个月内以正式文件批复开工或不允许开工。
三、各分、支行必须在开工前委托设计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编制总概算的工作,施工面积和总预算不得超过开工报告批复的建筑面积和总概算。
四、组织施工。基建项目的施工方式主要采取工程承包。根据建设项目和具体条件,采取不同的承包形式。凡有条件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其他承包形式的建设项目,应本着施工质量高、信誉好、造价低、工期短、管理严的原则,严格挑选施工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