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营业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一、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营业用房一般在9,000平方米以内;
二、其他分行的营业用房一般在7,000平方米以内;
三、支行营业用房一般在5,000平方米以内;
四、办事处营业用房一般在2,000平方米以内。
第十条 营业用房的建设标准,按当地一般同类建筑标准设计,其装修标准除营业厅和对外接待室可略高外,其他营业办公用房标准和规格以实用、庄重为宜。
第十一条 职工住宅的建设标准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建筑面积视资金落实情况而定。
第三章 自筹基建投资计划指标管理
第十二条 交通银行自筹基建投资项目必须遵照国家规定,纳入自筹基建投资计划指标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交通银行自筹基建投资计划指标,包括中央指标和地方指标两部分。中央银行由总行统一平衡后下达,地方指标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 各分、支行根据已由总行批准立项的自筹基建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编制下一年度自筹基建项目计划,于年度前逐级报送(附表一),报送的年度基建项目计划,应根据已批准立项项目的中央计划和地方计划两部分按规定进行核批,即下达中央指标。
第四章 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五条 全行的各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按统一的申报、审批、建设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自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立项程序:
一、立项前必须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计划任务书(附表二)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银行业务发展趋势和现有房屋人数的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目的、效益和要求达到的功能;
3.项目建设规模:建筑总面积和各部分面积及用途,计划总投资和各分项投资额及其估算依据;
4.项目建设占地面积,动拆迁工程量,建筑结构和装饰标准,建设地址及其水文地质、水电交通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