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基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3月30日)废止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自筹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1月16日 交银发〔1995〕447号)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现将《交通银行自筹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交通银行自筹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银行自筹基本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颁发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系指交通银行各分支行(包括辖属营业机构、网点)新建、参建、购建、改建、扩建的营业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项目。
第三条 凡自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按照本行一级法人、两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获批后方可实施。即:分支行向管辖分行申报,管辖分行在全辖固定资产净值占比的30%以内平衡辖内各分支行的基建项目,并以正式文件将初审意见及附件转报总行审批;管辖分行、直属分行的建设项目直接报总行审批。
第四条 各分支行必须加强对自筹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根据其建设任务,指定有关部门,配备有关人员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政策、法令、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贯彻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勤俭节约的方针,实行适用、经济、庄重、美观的原则,不搞攀比,不追求豪华。
第六条 自有房产的营业网点发生转让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报批,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大城市所在地的分行,必须严格控制营业用房的建设标准,长远规划,合理布局。其他城市所在地分、支行一般不再发展营业网点自有用房的建设。
第八条 根据业务的需要,营业办公用房一般包括营业厅(室)、金库、保卫室、电脑房、会计档案库、办公用房、文件资料室以及附属用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