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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业务核算暂行办法

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业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26日 
 进出银财发〔1995〕第261号)


各部、室: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业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担保业务核算暂行办法

  担保业务是银行根据保函申请人的申请,代申请人向受益人开出保函,保证在特定的责任范围,特定的时间内负担一定金额的业务。保函是在商业信用外加上银行信用的书面保证。
  我行出具的保函按照不同的担保种类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补偿贸易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借款保函和贸易项下的延期付款保函等。
  为规范担保业务会计行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法律及《中国进出口银行会计制度》制定本帐务核算办法。
  一、本业务核算执行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外汇分帐制原则。
  二、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资金变动均使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保险部帐户;财会部在同业存款科目下开设有关分户帐,用以核算担保业务往来,并由担保业务项目经办负责记录有关业务明细帐,定期与会计帐簿、报表核对相符。
  三、在我行申请开立保函的申请人,存入保证金者应在我行开设“存入保证金”帐户,并在营业处预留印鉴,即单位公章、法人章、有权签字人印章(或手迹)。保函责任中止,申请人退回保函后,即可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存入保证金”帐户按原币活期计息。
  批准保证金退还的原件一式两份,一份送交会计人员作为原始凭证,另一份送交营业处作为办理支付的通知。
  四、各项担保业务费用收支单独列帐。行政、人事费用由行政统一管理。
  五、担保业务应会同保险业务按有关会计制度规定格式编制月报、季报、年报,年度后保险部单独编制、对外报送报表,以保证业务和资金活动情况得以真实正确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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