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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部关于印发《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办法》的通知

附:三       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业务管理规定

  为了能够顺利地开展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业务,健全业务管理制度,统一内部实务处理,现作以下规定:
  一、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分为保单正联和存根联。二联中线处须印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骑缝章。
  二、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为有价凭证,各分支公司须指定专人负责领用和日常保管。建立定额保单领取,发放使用记录。
  三、签发保单时,经办人须用钢笔填写清楚定额保单各项目。收取保费后,将盖有经办人名章和承保公司公章的保单正联交投保人,存根联自留,并与保费一同交回承保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业务内勤审核存根,核定金额与存根数量是否相符,经审核无误后开具保费收据,经手人签名盖章,一联业务留存登记汇总,一联交经办人,一联交财务做会计凭证。
  四、凡签出的定额保单存根应由业务内勤集中保管,按保单编号登记开销户簿,以便发生各种变动、退保、给付时与正联核对。
  五、发生退保、挂失、迁移、变更、满期给付仍按原个人养老金保险实务手续有关规定办理。对退保、死亡给付、满期给付必须收回保险单注销。
  如用转帐支票交付保费的单位集体退保时,退保金应通过转帐支付给企业。
  当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固定年金后继续按年领取的,承保公司应经常核实被保险人户口,如有死亡变化情况,立即终止给付,收回保险单。
  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特约承保意外伤害残废给付的对象是指残疾程度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被保险人,即按照总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修订办法》规定的给付比例达到50%(含50%)以上的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对被保险人伤残给付比例累计不足保额50%的,不予负责。
  实务操作中的其他具体事项,各地可根据需要制定一些补充办法,以加强管理,使定额保单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六、为避免可能产生的逆选择因素,加强风险管理,在个人养老金定额保险单办法中规定了每一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最高保额,十六周岁以上十万元,十六周岁以下五万元。
  投保人购买本保险单的份数不作限制,凡选购了特约意外伤害保险的保单,如累计超过了上述的最高保额规定,本公司不承担被保险人超额部分的意外伤害责任,但其养老金保险责任仍按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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