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民办事业单位的管理。要制定有关政策、法规、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适宜民办的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必须挂靠单位,接受挂靠的单位应是县以上党委、政府部门及授权的有关单位;并切实做到依法设立,依法活动,依法管理。
4.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要把建立登记管理制度作为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加强管理的重要手续。要通过实施登记管理制度,确立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进程,规范事业单位的行为,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强化对事业单位的监督。
四、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情况,分类进行改革
1.积极发展既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急需,又在经费上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在财务上要与党政机关脱钩,其工作人员不能由国家公务员或党的机关工作者兼任。按有关政策靠行政性收费的事业单位,要实行收支两条线,其编制要从严控制。
2.撤并压缩不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事业单位。对因部门所有、条块分割而人为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合并撤销;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的事业单位,要适当加以合并,提高其规模效益;对任务严重不足,或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事业单位,要进行规模、建制方面的压缩或予以撤销。
3.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控制在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范围内。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政策,使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国家财力的可能,稳步健康地发展。要推进有条件的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有偿服务,逐步向差额补贴过渡;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创造条件,向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过渡。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可以过渡的事业单位的范围、标准、比例和时间要求,要切实完成将“吃财政饭”的人员精简10%的任务。
4.对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性质应为企业,但现在作为事业单位管理的单位,原则上应改为企业;一些现在实行企业化管理,可以主要由市场引导资源配置的应用技术开发单位等,也可以并入企业或改办为科技先导型企业。
五、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宏观管理
1.建立和实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宏观管理制度。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是实现事业单位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客观要求。要研究制定全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宏观管理规划和实行总量控制的目标、任务及配套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