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九条 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层单位,由团以上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领导者和直接责任者,依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
(一)经济民主制度不健全,业余生产和伙食管理混乱,官兵反映强烈的;
(二)因管理不善,超支经费、粮秣较多或者丢失损坏公物严重的;
(三)后勤战备、训练不落实,未完成任务的;
(四)在基层后勤工作中弄虚作假,上报情况严重失实的;
(五)基层后勤管理不力,其他问题较多的。
第六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依照《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财经纪律,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虚报冒领、私分公款公物,侵占士兵利益的;
(二)违反卫生管理规定,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食物中毒的;
(三)丢失或者损坏后勤装备、物资、设施、设备,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车辆、船艇使用管理规定,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玩忽职守,给业余生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对基层后勤工作产生不良后果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基层后勤工作的各项评比活动,应当纳入《
军队基层建设纲要》规定的达标活动中统一组织。基层后勤工作的达标评比标准以本条例为依据,凡考核未达标的,不得评为基层建设达标单位。
军级以下单位应当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基层后勤工作的达标评比,不得自行增设其他评比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未规定的后勤分队专业技术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