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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后勤管理条例

  (三)有晒衣场、晾鞋台;储藏室有放物架、前送包(袋);
  (四)药材按照规定配齐;驻地分散的设卫生室,配置药械箱(柜)、诊断桌、诊断椅、治疗凳和诊断治疗床;
  (五)司务长有专用铁柜、工作包,其办公室安装铁皮门、暗锁和铁制窗栏杆;
  (六)一般有园田化菜园和猪圈,驻北方的有菜窖、温室(大棚);
  (七)汽车分队设置车场,有车库、值班室、保养间、充电间、器材间、附油间、洗车场和消防设施;
  (八)各类后勤分队的专业技术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建设、配齐。
  各级机关和基层单位应当结合实际,依据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实现上述标准。
  第四十五条 公用物资实行编号管理和计价管理。各种物资摆放整齐,登记齐全,记载清楚,帐物相符,定期检查,保管完好。保管人员变动时,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实行经济管理责任制,对丢失或者损坏公物的,根据情节和赔偿能力,由经济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实行全额赔偿或者部分赔偿。

第十章 执行作战和特殊任务时的后勤管理

  第四十七条 基层单位执行作战和防暴、抢险救灾、野外训练、演习、国防科研试验、国防施工等任务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加强后勤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经费、物资,及时报告经费、装备、物资的消耗、损坏和伤病员发生情况,并提出建议与要求。
  第四十八条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任务需要,调整或者明确分管后勤工作的军官,并以卫生员、给养员、炊事员、汽车驾驶员等专业人员为骨干,抽调其他必要人员,建立抢救组、给养组、车油组等后勤保障组织。
  第四十九条 基层单位应当及时请领经费、被装、主副食、燃料、油料、器材等,补齐携运行量。根据上级要求组织轻装,处理累赘物资。
  基层单位铁路输送时,按照规定办理承运手续,整修装卸场地和进出道路,搭拆临时站台,进行装卸载和加固捆绑,加强输送途中的管理。
  战时使用《战时人员供应证》和《家属生活费代供证》供应经费,储备7至10天的柴菜金,及时清理、上交缴获的物品。
  第五十条 基层单位应当根据条件改善伙食,尽量供应热饭、热菜和开水,冬季前送熟食采取保温措施。按照规定保管和食用个人携带的熟食(干粮),战时疏散隐蔽就餐。做好饮用水源的调查、保护和净化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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