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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后勤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营房。不准在非炊事用房内做饭,不准拆墙、凿洞、搭棚和随意改变房屋用途,不准私接电源、私用电炉及表外用电,不准私自改卸水表、水管和水龙头,不准在墙壁和桌面乱钉乱画,不准在便池、排水管(沟)内倒杂物,不准擅自拆改、转让和带走营具。
  第四十条 基层单位应当正确使用水、电、暖和消防设备,指定专人管理。节约用水、用电、用煤,防止“跑、冒、滴、漏”。
  加强对冬季取暖工作的管理,保持室内温度,防止煤气中毒和失火。在规定的取暖期内,土法取暖的,宿舍温度在12℃以上,食堂温度在6℃以上;暖气取暖的,宿舍温度在14℃以上,食堂温度在8℃以上。
  第四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当积极参加营区建设和植树绿化活动,管护好花草树木。

第九章 后勤物资和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十二条 基层单位应当依据供给标准、供应实力和适体号型,准确填制表证,按时请领、发放被装。对不适体的,及时调换。被装收旧率达到95%以上。
  个人被装不得有霉烂,不得拆改、变卖,不得寄家、送人。常服、作训服、棉衣、大衣、被褥、雨衣、特装等大件被装丢失率不得超过3‰。公用被装每季度清查1次。
  第四十三条 用油分队应当坚持计划合理用油,推广应用先进节油技术,节油率达到上级规定要求。封存装备油箱(柜)中的油料指定专人管理,防止丢失、变质。避免发生油料事故和盗油案件。油料回收率达到规定要求,回收的油料不得擅自处理。各种油料装备的帐、物、卡相符,定期维护保养,完好率和齐装率达到90%以上。
  基层单位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小油库,建立健全油料及油料装备器材帐目,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第四十四条 基层单位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全配套,达到下列标准:
  (一)宿舍有床铺、床头柜、暖瓶(保温桶),军官有办公桌椅,士兵有小凳;阅览室有书柜、报架、桌凳;
  (二)厨房有节煤防尘灶、锅台、工作台、排油烟和排污水设施,炊具、厨具齐全;饭堂有制式餐桌、餐凳、碗橱(柜)、保温桶、纱窗、流水洗碗池,南方和北方分别有风扇和取暖设备;主副食库有盛放粮食、蔬菜和调料的柜、缸、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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