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地集中的部队实行司务长定期集体办公制度,由后勤财务、军需部门组织,进行经费、粮秣审核和业务学习与交流。
第九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编制挑选优秀的士兵担任给养员和炊事班长,选配好炊事员、卫生员和汽车驾驶员等,并保持相对稳定。
各类后勤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条 基层单位的经济委员会,应当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参与经济管理,实行经济监督,保证经济民主。坚持每周订食谱、每月审查公布帐目,定期检查库存、在用物资及其消耗情况。
第三章 后勤战备、训练
第十一条 基层单位应当坚持经常性的战备教育,认真落实后勤战备制度、规定和要求。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数量和质量储备、保管后勤战备物资,并实行“三分四定”(分携行、运行、后留;定人、定物、定车、定位),做到质量完好,品种齐全配套,适时调整更新。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的后勤训练应当根据军事训练条例、训练大纲和上级赋予的年度训练任务,适应基层特点和专业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实施,保证人员、时间、内容和质量的落实。
第十四条 后勤训练应当科学计划,突出重点,坚持因人施教,开展岗位练兵。士兵主要围绕掌握本职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进行共同科目、专业技术(勤务)和战术训练;军官主要围绕提高指挥、管理、组织训练的能力和业务水平,进行军事理论学习、本级战术(勤务)和专业技术训练;分队主要围绕形成整体遂行战斗(保障)任务的能力,进行战术(勤务)训练。
第十五条 后勤分队和后勤人员的训练,应当按照训练成绩评定标准严格组织考核,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应当复训、补训和补考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计划、经费领报、审核报销、经费核算、现金管理、帐目公布、财务交接、实物验收等制度和规定,做到执行标准制度好、经费计划使用好、发扬经济民主好;无贪污被盗、无虚报冒领、无错帐差款、无私借公款、无浪费性开支。
第十七条 基层单位应当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各项经费收支统一计划,合理安排,精打细算,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经费开支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军官统一审批;除伙食费外,100元以上开支应当经党支部(党委)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