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基层后勤管理条例
(1992年9月30日中央军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军队基层的后勤管理,促进基层全面建设,增强部队战斗力,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基层后勤管理,是指连队、舰艇、飞行大队,以及具有分队性质并独立组织伙食的站、库、队、所等单位的后勤管理。其内容包括:
(一)管理经费、粮秣和被装等后勤装备、器材、物资;
(二)管理营房、营具及设施、设备;
(三)组织伙食管理、业余生产和卫生管理;
(四)组织车辆、陆(空)空船艇(以下简称船艇)等装备的技术和勤务管理;
(五)选配后勤人员,建设基层后勤队伍;
(六)组织后勤战备、训练和后勤管理教育;
(七)基层后勤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军所有基层单位,是组织实施基层后勤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基层后勤管理应当坚持平战结合、利用保障,自己动手、勤俭节约,因地制宜、注重实效,按章办事、官兵同管的原则。
第五条 总后勤部是全军基层后勤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后勤机关是本供应体系基层后勤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基层单位后勤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基层后勤工作在本级党支部(党委)和首长领导下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分工1名本级军官管理后勤工作,充分发挥经济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分析形势,统筹安排工作,研究加强和改进后勤建设的措施,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基层单位分管后勤工作的军官对后勤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当了解基层的后勤标准制度,熟悉后勤工作的组织程序,支持后勤人员的工作,掌握后勤工作情况,组织和督促部属完成各项后勤任务。
第八条 司务长在本单位首长和分管后勤工作军官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基层后勤管理。司务长应当熟悉后勤标准制度,熟悉财经纪律,会记帐核算,会计划安排伙食,会组织业余生产,会请领和发放经费、被装,会管理营产、设施、设备和物资。
司务长任职前应当经专业培训或者集训,任职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党员司务长不是党支部委员的,应当列席有关的党支部委员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