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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备勤务暂行条令

  (一)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向驻军通报险情或者受灾情况。
  (二)根据上级指示和受领的任务,研究拟制抢险救灾实施方案,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三)依据实施方案,组织抢险救灾部队指挥员现地勘察,区分任务,明确指挥、协同关系和救灾物资器材保障。
  (四)督促、检查中队做好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第九十一条 警备警务工作领导机构组织驻军参加抢险救灾时,主要负责:
  (一)引导部队进入指定位置,并介绍情况,明确任务。
  (二)对抢险救灾现场的部队实施组织指挥。
  (三)与当地政府和抢险救灾指挥机关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指示,协调军队和地方的行动。
  (四)掌握抢险救灾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并通报部队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五)协助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维护灾、险情地区的社会治安。
  第九十二条 参加抢险救灾的部队受领任务后,应当进行动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抢险救灾中,必须听从指挥,严密组织,加强领导,坚决完成任务,同时注意安全,预防事故。

第二节 集会

  第九十三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根据上级指示或者经上级批准,负责组织驻军集会及参加地方集会。
  第九十四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组织驻军参加集会活动,应当规定驻军单位的与会人数、着装、车辆标志、行驶路线和注意事项等,并按照规定组织实施警卫勤务。
  第九十五条 驻军参加集会活动,应当遵守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有关规定。集会期间,必须听从指挥,遵守秩序,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三节 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第九十六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根据上级的指示,负责组织驻军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
  第九十七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制定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应急措施和应付紧急情况的预案,并根据上级的指示,组织必要的演练。
  第九十八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加强联系,掌握社会治安情况,及时通报驻军各单位。
  第九十九条 维护社会治安需要组织武装巡逻时,应当报上级批准。
  第一百条 警备执勤人员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第一百零一条 在补兵退伍及春节运输高峰期间,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组织驻军派出人员协助地方有关部门维护车站、码头等场所的秩序。

第九章 警备分队和收容所

第一节 警备分队

  第一百零二条 警备分队是隶属或者配属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担负执勤任务的专业分队。其主要任务:
  (一)担负军风军纪纠察。
  (二)参加军车交通安全检查。
  (三)担负警卫勤务。
  (四)负责收容所的管理。
  (五)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一百零三条 警备分队共同课目训练与专业训练,由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统一安排。专业训练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
  第一百零四条 警备分队专业训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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