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临时警卫勤务,通常由隶属于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部(分)队担任,兵力不足时,报经上级批准,由驻军单位增派部(分)队担任。
第八十四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在组织实施临时警卫勤务时,必须:
(一)下达警卫任务。
(二)指导督促警备部(分)队拟制警卫执勤方案。内容包括:警卫目标的名称、性质、特点、要害部位,周围地形、社情及友邻情况;任务区分和兵力部署;指挥关系和通信联络保障,信(记)号规定;与友邻的协同和联络方法;对各种情况的处置办法;执勤规定和要求等。
(三)检查警卫勤务落实情况。包括:警卫兵力部署、对有关规定的执行、武器装备器材的保管与使用、执勤人员的政策法纪观念与业务素质、执勤分队食宿的安排、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的措施等。
第八十五条 警备分队指挥员在组织指挥本分队完成受领的临时警卫任务时,必须:
(一)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拟制警卫执勤方案。
(二)根据警卫执勤方案进行编组。
(三)进行动员和必要的现地勘察和演练。
(四)经常对执勤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十六条 领班员由班长、副班长担任,受分队首长领导。其职责:
(一)熟悉哨所位置、卫兵任务,熟记口令和信号。
(二)督促卫兵做好值勤准备,检查卫兵的着装和仪容。
(三)按时带领卫兵换班,并监督卫兵交接班和按要领装退子弹。
(四)检查卫兵值勤情况。
(五)发生意外情况,立即处置和报告。
第八十七条 卫兵由经过训练的士兵担任,受领班员领导。其职责:
(一)按照规定着装和配带武器弹药。
(二)熟悉任务和警卫区域内的地貌、地物等情况,熟记并正确使用口令、信号。
(三)时刻保持警惕,严密监视警卫区域内的情况。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坚守岗位,武器不准离身。
(四)严禁坐卧、倚靠、打瞌睡、吸烟、看书、看报、唱歌、闲谈、接受和传递物品、无故将子弹上膛。
(五)有人妨碍值勤时,应当加以劝阻,并迅速报告。
(六)当警卫目标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和报告。在判明警卫目标遭受袭击并将造成严重后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时,可以使用武器;卫兵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进行正当防卫。
(七)向接班人员交代值勤情况、上级的指示和哨所的器材,并在领班员的监督下验枪、退出子弹。
第八十八条 在执行临时警卫勤务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军事司法机关查处,并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
(一)擅离职守。
(二)泄露重要警卫目标的秘密。
(三)制造假情况欺骗上级。
(四)违反规定使用武器。
(五)危急时刻贪生怕死、畏缩不前,致使警卫目标遭到损失。
(六)其他严重问题。
第八章 组织驻军参加重大活动
第一节 抢险救灾
第八十九条 当本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或者经上级批准,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驻军参加抢险救灾。遇有突发性灾害和险情,来不及请示时,应当边组织边报告。
第九十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组织驻军参加抢险救灾,通常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