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着军服不扣风纪扣或者衣扣的。
(二)军官着礼服、夏常服领带夹外露或者不系制式领带的。
(三)着夏常服内穿非制式衬衫的。
(四)非工作需要或者无眼疾戴有色眼镜的。
(五)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和领花佩带、缀钉不符合规定的。
(六)戴军帽不符合要求的。
(七)着军服时,背手、袖手、手插衣袋的。
(八)着军服时,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搭肩挽臂的。
(九)着军服时,挽袖、卷裤腿,内衣下摆或者内裤裤脚外露的。
(十)着军服时,违反规定佩戴勋章、奖章、证章、纪念章和院校徽章的。
(十一)其他违反军容风纪规定情节轻微的。
第三十三条 纠察中发现军人违反下列军容风纪规定之一的,可以将其带到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或者其他适当地方,进行批评教育,登记后放行,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一)着军服时,不戴军帽或者敞胸露怀的。
(二)军官着礼服、夏常服不系领带的。
(三)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和领花佩带不齐全的。
(四)擅自裁改军服或者在军服外套穿便服、围围巾的。
(五)冬夏军服、礼服常服混穿和违反规定毛布料军服混穿的。
(六)违反规定着作训服外出或者作训服与其他军服混穿的。
(七)着军服时,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或者戴项链、耳环、戒指、领饰等装饰品的。
(八)着军服时,穿便鞋的颜色或者鞋跟高度不符合规定的。
(九)着军服时,穿拖鞋或者赤脚外出的。
(十)男军人留大包头、大鬓角、胡须,女军人发辫过肩或者女士兵烫发的。
(十一)擅自参加地方组织的舞会的。
(十二)猬集街头,嬉笑打闹,举止不端的。
(十三)着军服摆摊设点、沿街叫卖、招揽生意的。
(十四)被纠察时拒不出示证件、说假话的。
(十五)其他违反军容风纪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五节 对严重违纪军人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纠察中发现军人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予以扣留,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回。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其违纪情节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送交军事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应当及时通报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
(一)擅离部队、逾假不归的。
(二)打架斗殴,聚众闹事,酗酒滋事,持械威胁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参与赌博的。
(四)偷窃、骗取、抢夺、抢劫财物的。
(五)私带武器、弹药或者重要装备、物资的。
(六)违反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
(七)猥亵、调戏妇女或者有其他流氓行为人。
(八)携带、观看、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
(九)嫖娼、卖淫或者男女姘居的。
(十)走私、贩毒、吸毒的。
(十一)私自变卖军队装备、物资和军服、服饰的。
(十二)泄露国家和军事秘密的。
(十三)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或者造谣惑众的。
(十四)污辱、谩骂、殴打纠察执勤人员的。
(十五)严重违反军容风纪规定,态度蛮横,不服从纠察的。
(十六)其他严重违纪的。
第三十五条 发现正在实施犯罪或者被通缉的犯罪分子,应当立即扭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现冒充现役军人的,应当予以扣留,交有关部门处理,其帽徽、肩章、军种(专业技术)符号和领花等,应当予以没收。
第三十七条 对查获的违禁物品和走私、偷盗、抢劫的财物,以及私自变卖的军队装备、物资等,应当予以扣押,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