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职责:
(一)掌握警备勤务工作情况,根据上级的指示和规定,制定警备勤务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督促驻军进行军容风纪的教育、整顿,组织实施对驻军单位军容风纪的检查。
(三)组织实施对外出军人军风军纪的纠察。
(四)维护军车交通安全,组织实施对军车的检查。
(五)管理过往军人,维护军队的声誉和军人的合法权益。
(六)根据上级指示,组织实施警卫勤务。
(七)根据上级指示或经上级批准,组织驻军抢险救灾、集会和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等重大活动。
(八)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的权限:
(一)规定驻军季节换装时间和着装要求。
(二)对驻军单位的军容风纪,有权进行检查。
(三)对纠察中发现的严重违纪军人,有权予以扣留;对外出军人私自携带的武器、弹药或者违禁物品,有权予以扣押。
(四)对驻军单位的车辆及过往军车,有权进行检查,发现严重违章行驶的,有权予以扣留。
(五)负责或者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军车违章事件或者与军车有关的交通事故。
(六)对军外单位和人员损害军队声誉和权益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代表军队向有关单位提出交涉。
(七)根据警备勤务工作需要,有权召开驻军单位联席会议,发布有关指示、规定、通知和通报有关情况。
对当地的车站、码头、机场、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店等公共场所,因执行勤务需要,取得联系后可以持证明进入。
第十二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公正说明,并经常听取驻军各单位对警备勤务工作的意见。
对警备勤务工作中的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应当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需要动用部队执行警备勤务时,必须按照中央军委关于部队部署和调动批准权限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首长所在位置。
(二)接收上级的命令、指示和驻军各单位及警备分队的请示、报告。
(三)及时将首长的命令、指示传达给有关执行单位,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四)将当日警备勤务工作情况和发生的问题报告首长。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五)填写值班日记。
(六)承办与警备勤务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对本地区警备勤务工作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第十六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通常每半年和在重大节日前,召开一次驻军单位联席会议,研究布置有关警备勤务工作事宜,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当地政府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每季度向驻军单位通报一次警备勤务工作情况。遇有重大或者特殊情况应当随时通报。
第十八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每半年向上级报告一次警备勤务工作情况。遇有重大问题应当随时报告。
第十九条 警备勤务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警备勤务工作资料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