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对2006-2010年卫生法制宣传教育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的通知
(卫政法发[201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及《
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卫政法发[2006]220号),全国卫生系统自2006年至2010年深入开展了“五五”普法活动。5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有关单位和广大卫生工作者能够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我部部署,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圆满完成了卫生“五五”普法各项任务,为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此期间,广大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卫生改革和发展大局,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创新形式,丰富载体,学用结合,为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更好地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在卫生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我部决定对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等64个优秀单位和任静等361名优秀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希望受到表扬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在“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继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创造更突出的成绩。全国卫生系统要以他们为榜样,坚持围绕卫生中心工作,服务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扎实开展“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推进依法治理、依法行政再立新功。
附件:1.“五五”普法优秀单位
2.“五五”普法优秀个人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五五”普法优秀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北京中医医院
天津市卫生监督所
天津市人民医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卫生局
河北省承德市卫生监督所
山西省长治市卫生局
山西省人民医院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辽宁省大连市卫生监督所
辽宁省丹东市卫生局
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吉林省卫生厅法规处
黑龙江省卫生厅法规处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卫生局
上海健康职业技术学院(上海市卫生学校)
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
江苏省卫生监督所
江苏省无锡市卫生局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