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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函[2012]337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合成氨及尿素项目环评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办〔2012〕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第5号令)和《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及〈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的公告》(2009年第7号公告)的审批权限要求,合成氨及尿素项目不属于我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也不属于我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二、根据《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8号),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再批准扩大产能的煤化工项目,在新的核准目录出台前,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鉴于江苏灵谷化工有限公司项目是在淘汰落后产能的基础上实施,并已经江苏省有关部门备案,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应按你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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