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区环境治理预期效果。 东部(含东北)地区采取煤矸石 发电、井下充填、土地复垦和立体开发等措施,煤矸石利用率 85%以上,矿井水利用率 80%,沉陷区土地复垦率超过 80%,煤矿瓦斯 利用率 51%。中部地区采取煤矸石发电、井下充填、地表土地复垦 和立体开发、植被绿化等措施,煤矸石利用率 77%,矿井水利用率68%,沉陷土地复垦率超过 65%,煤矿瓦斯利用率 63%。西部地区采取煤矸石发电、井下充填、地表土地复垦和立体开发、植被绿化、保水充填开采等措施,煤矸石利用率达到 70%,矿井水利用率达到80%,沉陷土地复垦率超过 50%,煤矿瓦斯利用率超过 55%。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完善以《
煤炭法》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煤炭及相关标准制定和修订工作。研究制定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健全集中统一、上下协调的行业管理体制,加强煤炭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修订生产煤矿 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提高资源回采率。建立健全煤炭质量和市场 监管体系,完善煤炭清洁利用标准体系,建立清洁煤先进技术认证 制度,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制定煤层气产业政策、煤层气开发 利用管理办法,引导和规范煤层气开发利用。完善煤炭、煤层气产 业协调发展机制,推进煤炭企业与煤层气企业合作开发利用煤层气 资源。
(二)深化煤炭行业改革。进一步深化国有煤炭企业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推进煤炭企业股份制改造,支持大型煤炭企业上 市融资、发行债券。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非公有制经济 参与煤炭生产开发,引导非公有制煤炭企业实施产业升级改造。重 点支持煤炭、电力企业联合重组,鼓励企业参与运煤通道建设,促进煤电运一体化经营。按照清费立税的原则,积极推进煤炭税费综 合改革,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制度,取消各类违规收费,合理确定煤 炭企业税负。健全煤炭市场交易体系,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理顺电煤价格,探索煤炭期货交易。建立资源枯竭矿区转型发展援助 机制。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煤矿地质补充勘探,优先安排 财政补贴或贴息资金支持被兼并重组企业的煤矿技术改造项目。
(三)规范煤炭开发秩序。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合理配置煤炭资源,安排煤矿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产业政策 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一步完善项目审批条件,对有未批先建、 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做出限制性规定。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重新核定生产能 力必须超过 5 年。强化井下生产布局管理,严禁超强度、超能力生 产。制定煤炭生产技术装备政策,完善小煤矿退出机制,依法淘汰 落后产能。深化矿业权制度改革,规范矿业权交易秩序;加强煤层 气矿业权监管,提高勘探投入最低标准,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协调 开发机制。
(四)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国家专项资金规模,支持煤炭工业科技基础理论研究,支持共性和关键技术研发。鼓励企 业与科研院所加强协作,开展技术创新。建立煤矿重大技术装备引 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国产化。建立国家清洁煤 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促进清洁煤技术产业化发 展。支持大型优势煤炭企业增加科技研发投入,建立技术中心或工 程技术研究院,发挥科技攻关主体作用。积极扩大高等学校和中等 职业学校煤矿主体专业招生规模,通过定向招生或订单培养模式, 推进煤炭企业变招工为招生,落实煤矿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在职继 续学习制度。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煤炭工业急 需的学科专业。
(五)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行煤矿企业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实行企业负责人安全责 任事故任职资格终身否决制度。加强煤矿安全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基础工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继续安排 中央预算内投资,引导地方财政和企业加大投入,加强煤矿安全改 造和灾害防治。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 保险费。完善职业健康法规标准,加强执法检查,保障煤矿职工健 康。探索实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制度,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