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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庆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之前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通知是就某一特定阶段、某一检察院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不再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庆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成立之前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高检发〔1997〕7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设立重庆直辖市之日起至重庆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成立正式办公之日止,有关案件管辖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属重庆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重庆市、涪陵市、万县市和黔江地区的各类案件,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代为行使管辖权。
  二、原重庆市、涪陵市、万县市和黔江地区检察(分)院受理案件的范围,按原管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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