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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

  ——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收取的收益;
  ——适当集中各子公司的折旧费(不高于全部折旧费的12%);
  ——集中部分技术开发费作为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的重大科学研究(包括软科学)、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的费用。技术开发费在各子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按规定程序盘活存量资产取得的产权交易收入;
  ——国家对国家电力公司的再投入和电力建设项目中国家投资形成的资产,经国家认定后由国家电力公司为出资者,其资本金为国家电力公司的资本金。
  前3项资金的提取、使用及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电力工业部、国家电力公司制定。
  六、公司的领导体制、内设机构和党的组织
  国家电力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4人。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正、副总经理由党中央管理、国务院办理行政任免手续。目前,公司正、副总经理暂由电力工业部部长、副部长兼任,兼职不兼薪。公司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聘任。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向国家电力公司派出监事会。
  公司按照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原则设立若干内设机构。
  公司党的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
  七、公司的内部关系
  国家电力公司要确保国家所有者权益,发挥整体优势,办好关系全国电力发展的大事。国家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要充分尊重各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企业经营自主权。各企业集团公司参加国家企业集团试点的工作不变。
  (一)东北、华北、华中、华东、西北、葛洲坝6个集团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各集团公司通过国家电力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公司内的省电力公司是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其全资和控股、参股公司中相应的国有法人资本的出资者。
  (二)山东、四川、福建、云南、广西、贵州6个独立的省(自治区)电力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其全资或控股、参股公司中相应的国有法人资本的出资者。
  (三)南方电力联营公司是国家电力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其全资或控股、参股公司中相应的国有法人资本的出资者。该公司继续承担四省(自治区)联营、集资开发红水河流域水电和其他电力资源;建设省(自治区)电网间输电主干网络,实现西电东送的任务;依法调度管理互相联电网,经营其所属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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