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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级派出机构对外挂牌和启用印章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省级派出机构对外挂牌和启用印章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通[200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银监局(筹):

  经中编办同意,现就银监会各省级派出机构挂牌和启用印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的冠名全称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 (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名称)监管局”,简称“XX银监局”。

  二、银监会对各银监局的具体挂牌时间不作统一要求,由各自根据筹建进度择日进行,但原则上应于10月20日前完成。各银监局挂牌时,一律不得举行任何仪式。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要求,银监会已统一刻制了各银监局的行政用章和党委用章。请各银监局派专人于10月11日到银监会办公厅秘书二处(机要室)直接领取,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公告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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