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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3、企业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
  4、上一年度企业有关重大技术装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能力、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等有关情况;
  5、上一年度企业实际使用免税进口金额与核定免税额度存在较大差距时,应予以详细说明原因;本年度预计进口零部件、原材料数量、金额与上年度相比存在较大变化时,应予以说明。
  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附表2、3、4、5,其中表2、表4中 “所在编号”是指企业生产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在本通知附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目录(2012年修订)》所在编号。

  表2 上一年度装备或产品生产、销售汇总表

所在编号

装备名称

技术规格

生产数量

销售数量

销售金额

备注

       
       
       

  备注:销售设备应当在备注栏中填写合同编号和合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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