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疆自治区棉麻公司;
(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棉麻公司;
(三)其他有调出计划的省级棉麻公司和地、县棉麻公司。
未参加交易会且有调出任务的地、县棉花经营单位,可委托本省、自治区参会单位代理衔接供货计划。
第八条 参加国家棉花交易会的需方是有调入计划的下列单位:
(一)调入地区的纺织企业集团或大中型纺织企业(拖欠原供棉单位购棉款的,原则上暂不进入交易会);
(二)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供销社棉花经营单位;
(三)原承担国家纺棉计划调拨任务(包括与供销社联合调棉)的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纺织工业供销(原料、物资)公司。
销区、半产区有调入计划、未参加交易会的纺织企业,可自主委托本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参会单位代理购入棉花。
第九条 交易会具体参会单位名单由各省(区、市)依据上述范围确定,连同各参会单位棉花调出、调入计划数量一并在第一次交易会前20天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交交易会协调小组审定后,统一印册下发。
第十条 中华棉花总公司、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棉花公司参加交易会,必要时受国家委托,参与棉花购销和棉花吞吐调剂。
第十一条 交易会供方、需方凭调出、调入计划任务书参加交易会。代理单位凭委托代理书订货。计划任务书由交易会监制。
四、交易规则
第十二条 省际间调出、调入的棉花,供需双方必须经国家棉花交易会进行交易,严禁会外交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管,对会外交易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取缔。
第十三条 棉花供需双方依据《
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各级政府和供需双方的上级机构不得进行干预。
第十四条 棉花调出省、自治区按国家分阶段调出计划规定的数量提供棉花资源,在完成全年计划规定的调出数量以外,可以多供;需方在按国家计划分配的数量订货以外,对多供的棉花可以多购,但不得倒卖。
第十五条 供需双方在国家规定的棉花供应指导价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产地仓库交货价。成本价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浮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