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握开发区的办区方向,落实国家关于开发区的有关政策,制定促进开发区迅速、健康发展的地方性扶植政策;
(二)制定开发区发展战略和规划,推动开发区综合改革,对开发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三)建立有利于发展的开发区管理体制和动员各有关部门,支持开发区的建设。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对当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以下管理:
(一)对开发区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参与开发区的决策和领导;
(三)审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定期进行复核;
(四)协助开发区引进人才和项目;
(五)办理新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合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开发区日常管理机构,可以行使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授予的省市级规划、土地、工商、税务、财政、劳动人事、项目审批、外事审批等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权限,对开发区实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开发区的政策、法规;
(二)健全开发区管理体制,优化运行机制;
(三)拟定、实施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建设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总体规划;
(四)推进开发区的综合配套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劳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风险投资机制等;
(五)招商引资,吸引人才,办好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学园区、科技一条街等;
(六)建立完善的统计、信息系统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支撑服务体系。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主体。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组建、管理和经营。
第十一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凡符合认定标准规定的企业,可以提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经审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国家和地方赋予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