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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10月1日 国科发火字〔1996〕06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管理,加速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发区的主要任务是促进高新技术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第三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成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的辐射源,深化改革、对外开放的试验区,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示范区,培育科技实业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功能区,体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新型社区。
  第四条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为当地“科教兴国”的特区,实行扶持政策,推动开发区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 管  理

  第五条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开发区全国性的总体发展战略、建设规划及专项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指导开发区综合配套改革;
  (三)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带进行协调指导;
  (四)组织开展国内外科技经济合作与交流;
  (五)受理和承办新建开发区的申报、审批工作,审定区域范围和面积。
  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中心)负责归口管理日常业务工作。
  第六条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是当地开发区的领导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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