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取消河南通联商务有限公司从事期货经纪
业务资格的决定
(1996年8月29日 证监期字〔1996〕5号)
河南省体改委:
经查实,河南通联商务有限公司在向我会申报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通过伪造文件的方式增加注册资本。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还允许6家客户非法从事二级代理业务,其中焦作通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在非法从事二级代理业务时发生负责人携客户保证金外逃的恶性事件,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为了严格期货法纪,维护期货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取消河南通联商务有限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资格。该公司从即日起,不得接受新客户和新订单。对现有客户的未平仓合约在本决定下发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交易所监督,平稳转移到其他会员单位或用其他办法妥善处理。
我会委托你委负责落实决定的有关内容,并将结果及时报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