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文明水文站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水利部水文局、水利部文明办关于印发《全国水文系统创建文明测站实施办法》的通知
(水文综[2003]135号 2003年10月9日)
各流域水文局(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总站):
为贯彻全国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使水文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不断促进水文事业发展,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经水利部水文局和水利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在全国水文系统开展"文明测站"创建活动。现将《全国水文系统创建文明测站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全国水文系统创建文明测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水利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使水文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不断促进水文事业发展,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文系统开展创建文明测站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宣传贯彻落实《
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为主要内容,以建设一流队伍、培育一流作风、创造一流业绩为目标,拓宽水文服务范围,加快发展,提高水文服务能力,为防汛减灾服务,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服务,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各流域机构,各省(区、市)所属水文站都可以申报文明测站。
第四条 创建文明测站活动,由水利部水文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文明测站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文明测站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