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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的批复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赔偿金额累计达到赔偿限额时,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基本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投保人选择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或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计算的,或按照全车盗抢险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基本险各险种的不计免赔率特约责任彼此独立存在,投保人可选择分别投保,并适用不同的费率。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二)因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的约定范围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三)因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但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而增加的免赔金额,因提供的指定驾驶人信息不真实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四)因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者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因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因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六)根据多次事故免赔特约条款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

附加险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其投保的所有附加险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但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保险合同签订时,保险条款列明的免赔金额之外的、保险单上载明的绝对免赔额;
  2、基本险及特约条款中约定的免赔金额。

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投保人特约了本条款后,可按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方案享受相应的费率折扣。
  特约了本条款后, 在一个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发生三次及以上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从第三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车辆损失险事故,在车辆损失险规定的免赔率基础上再增加5%的免赔率,即增加的免赔率=(保险事故次数-2)×5%。

涉水行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造成发动机损坏的,本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实际发生的必要并合理的发动机修复费用。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辆损失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本公司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水晶制品、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
  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三)行李物品的损失中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 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索赔时,应提供证明损失物品价值的相关凭据和残骸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本公司先予以扣除,再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保险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车灯具或倒车镜单独损坏,本公司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本车灯具、倒车镜单独损坏的,对应当由其他机动车辆的交强险赔偿的金额,本公司先予以扣除,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车辆停驶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二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本公司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3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申请赔付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4.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5.被保险人租用代步车的费用单据。
  (二)在保险期间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三)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四)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五)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车上新增加设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四条 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机动车辆发生碰撞,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扣除对方车辆的强制保险应赔偿部分后,依照法律法规和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与其他机动车辆碰撞以外的其他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本公司也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为20%。并按主险的约定适用绝对免赔率。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附加机动车出境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经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已承保的车辆损失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扩展至香港、澳门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扩展区域从出境处起算,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200公里、500公里和1000公里的半径范围来确定。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出境后,在非约定区域内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 其他
  本附加险生效后,投保人不得退保。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公司在扣除交强险应赔偿部分后,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二)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三)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本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系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本保险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的附加险,已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车辆方可投保本特约险。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车辆发生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保险车辆车上人员若在事故中系安全带的,对于本车上人员的死亡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评定为一级伤残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增加赔偿限额。

附加选择专修厂特约条款

  第一条 投保范围
  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投保时未选择本特约条款的,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因保险事故损坏的机动车辆,在修理前应当按照主险条款的规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本特约条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费的,车辆损失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自主选择具有保险车辆专修资格的修理厂进行修理。

第四部分 释义

  【电话营销】指以电话为主要沟通手段,借助网络、传真、短信、邮寄、递送等辅助方式,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电话营销号码,以保险公司名义与客户直接联系,并运用公司自动化信息管理技术和专业化运行平台,完成保险产品的推介、咨询、报价、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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