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
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
(1994年10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评授警衔后,各地在严格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有少数单位对干警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重视不够,一些干警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和佩带警衔、警用标志,有损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形象。为严格干警队伍的警容风纪,加强警用标志的管理,适应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
一、警容风纪是人民警察队伍纪律、作风、素质的一种体现。严格警容风纪,是落实从严治警、提高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带一级,务使全体干警养成仪表端庄、纪律严明、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良好作风。
二、各地要在结合贯彻落实司法部17号令《
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以下简称
《准则》)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公安部最近下发的《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教育干警自觉地按
《准则》、
《办法》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行,进一步增强干警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各级领导要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为广大干警作出表率,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
三、各地要立即对本系统、本单位干警的警容风纪、警用标志的管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对那些警容不整、举止不端、礼节不周、着警服不规范、警用标准管理混乱的现象要坚决纠正,在年内要抓出成效,使干警队伍的警容风纪有明显改观。